《北京市绿化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07-26 共 7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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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 第二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 第三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市绿化工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和政府组织、全... 第四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实行绿... 第五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 第六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教育居民和在校师生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做好本社区、本单位的绿化工作... 第七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本市推进林业碳汇工作,普及碳排放知识,倡导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实现碳中和的绿色环保理念,引导公众参与碳补偿活动。 第九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转化应用,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种。... 第十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本市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切实可行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绿化规划。 ... 第十三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市和区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各类绿地的功能形态、绿地指标、绿地布局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区绿地系统规划还应当包括分期... 第十四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 第十六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本市依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绿化隔离地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原则,维护农民合法... 第十七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本市加强城市公园、郊野公园、乡村公园建设,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活动空间。 第十八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绿地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坚持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乡土植物,注重营造植物景观... 第十九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 第二十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 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建...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一条 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应当实...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二条 公共绿地绿化施工前,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送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绿地建设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分期建...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四条 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市或者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五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六条 露天停车场地面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绿化,种植可以达到遮阳效果的树木。 鼓励屋顶绿化、立体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绿化。机...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七条 经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临时绿化,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地区应当科学布局绿化用地,按照村庄园林化、道路林荫化、河渠风景化、农田林网化的要求实施绿化;提高农村绿化科学...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参加村庄绿化建设,组织村民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村庄周围的空地、村庄... 第三十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条 农村居民在住宅房前屋后种植树木的,树木收益归种植者所有。

第三章 义务植树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义务植树 第三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义务植树 第三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植树活动。鼓励个人参加所在地区的义务植树活动。 驻本市...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义务植树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购买碳汇、参与绿化宣传咨询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义务植树 第三十四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参与义务植树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义务植树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将种植或者养护的树木移交绿地、树木管护责任单位的,所移交树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过验收。 绿化委员会应当...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义务植树 第三十六条 单位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可以向所在区绿化委员会提出协助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申请。接到申请的区绿化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义务植树 第三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认养公共绿地履行植树义务的,可以在区绿化委员会指导下与公共绿地管护单位签订协议,按照要求对公共绿地...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义务植树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应当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第四章 绿地保护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绿地保护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绿地、树木的管理和保护(以下简称管护)。绿地、树木的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由园林绿化行政... 第四十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绿地保护 第四十条 管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树木养护规范对绿地、树木进行管护并做好防火工作。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地、树...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绿地保护 第四十一条 管护单位应当加强道路附属绿地的管护,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作业方案。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当征...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绿地保护 第四十二条 居住区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组织修剪。当事人应当协助管护单位做好修...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绿地保护 第四十三条 影响管道、线路、交通等公共设施使用和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树木修剪规范及时修剪。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绿地保护 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可以对树木进行修剪或者砍伐。组织紧急情况处理的单位应当在处理结束之日起10...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绿地保护 第四十五条 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项目影响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保护绿地和树木的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管...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绿地保护 第四十六条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绿地保护 第四十七条 矿山、砂石开采场、砖瓦窑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地表植被破坏的,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植树造林、恢复植被,不得造成地表裸露。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绿地保护 第四十八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应当科学确定适宜的保护范围,保护天然植被和植物资源的自然特性。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绿地保护 第四十九条 各级风景名胜区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保护绿化资源的完整性与观赏性。游览者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有保护... 第五十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绿地保护 第五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二)损毁树木、花草及绿...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绿地保护 第五十一条 本市实行树木所有权登记制度。树木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登记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和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绿化事业需要制定绿化规范和标准,加强绿化工作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有关绿化违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三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工程的监督;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应当进行质量监督。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绿化管理人员,做好绿化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及时...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五条 市和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采取责令停...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六条 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绿化用地的内容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中心城、新城、建制镇范围内,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绿地...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八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许...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 第六十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临时占用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十一条 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交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不得擅自转作他用。 第六十二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十二条 市和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开展一次绿化资源清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资源监测和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对闲置土地进行临时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 第六十五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管护单位未按照养护规范进行养护并做好防火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树木死亡、绿... 第六十六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影响树木正常生长或者绿地使用功能的,责... 第六十七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第六十八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改变的面积处取得该处土地... 第六十九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移植树木的,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责令在规定地点补种移植株数5倍的树木,并可以处所移植... 第七十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地点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处所砍伐树木价值5至10... 第七十一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经许可临时占用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按照占用面积处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 第七十二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代征绿地交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的,责令限期交回,并处每日每... 第七十三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或者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由... 第七十四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五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第七十六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损坏、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