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绿地保护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绿地保护 第四十二条 居住区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组织修剪。当事人应当协助管护单位做好修剪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