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绿地保护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绿地保护 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可以对树木进行修剪或者砍伐。组织紧急情况处理的单位应当在处理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处理情况报告所在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修剪或者砍伐树木,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绿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