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参加村庄绿化建设,组织村民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村庄周围的空地、村庄内的闲置土地进行绿化,支持村民对住宅庭院和周边的空地进行绿化美化。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村庄绿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村庄绿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