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五条 市和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等措施。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