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中心城、新城、建制镇范围内,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改变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前款情形造成公共绿地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
因前款情形造成公共绿地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