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八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许可证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