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十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临时占用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恢复原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