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绿化管理人员,做好绿化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或者向市和区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