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区绿地系统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符合市绿地系统规划,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建制镇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与区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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