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绿地系统规划在实施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