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管护单位未按照养护规范进行养护并做好防火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树木死亡、绿化设施损毁、景区风貌破坏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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