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影响树木正常生长或者绿地使用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绿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