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