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改变的面积处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3至5倍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绿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