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或者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