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经许可临时占用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按照占用面积处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3至5倍的罚款。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不按照规定恢复原状的,按照擅自改变绿地性质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