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义务植树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义务植树 第三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认养公共绿地履行植树义务的,可以在区绿化委员会指导下与公共绿地管护单位签订协议,按照要求对公共绿地实施养护,并根据协议对公共绿地享有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