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义务植树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义务植树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将种植或者养护的树木移交绿地、树木管护责任单位的,所移交树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过验收。绿化委员会应当指导各单位义务植树责任区和义务植树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做好服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