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绿地保护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绿地保护 第四十八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应当科学确定适宜的保护范围,保护天然植被和植物资源的自然特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