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绿地保护
第五十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绿地保护 第五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二)损毁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
(三)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
(四)在绿地内取土、搭建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用火、烧烤;
(六)其他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二)损毁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
(三)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
(四)在绿地内取土、搭建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用火、烧烤;
(六)其他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