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绿地保护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绿地保护 第四十七条 矿山、砂石开采场、砖瓦窑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地表植被破坏的,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植树造林、恢复植被,不得造成地表裸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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