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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