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