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全社会要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提倡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孝敬父母、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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