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单位、家庭和个人以及在从事社会劳动和公益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