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基层老年人群众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热心为老年人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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