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