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老年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侮辱、诽谤、殴打、虐待和遗弃老年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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