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一条 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在亏损或者破产后,应当依法缴纳或者清偿社会保险费用。其退休老年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患大病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按规定予以支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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