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时支付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各项补贴,不得拖延、克扣和挪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