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时支付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各项补贴,不得拖延、克扣和挪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