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无扶养能力的,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行五保供养。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无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社会救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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