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应当重视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应当开展老年人社会劳动咨询服务、老年人人才开发等工作,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劳动提供方便。
老年人从事社会劳动和公益事业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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