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体育部门,应当加强老年人自我保健和疾病防治的健康教育,支持老年人建立群众性的健身组织,广泛开展老年人健身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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