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保障 第十七条 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保障 第十七条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的遗产和接受遗赠的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