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第五章 社会治理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第五章 社会治理 第三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培育生活服务类、公益慈善类、文体活动类、居民互动类等社区群众性组织,有序开展社区服务,扩大居民参与,培育社区文化,促进社区和谐;社区群众性组织符合社会组织登记条件的,指导其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建立辖区社会组织联合会,通过购买服务、公益创投、补贴奖励、活动场地费用减免,以及资源支持、项目承接、人员培训等方式,鼓励、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参与辖区治理和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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