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第五章 社会治理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第五章 社会治理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保障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设施,科学设定、调整社区规模,配备与社区规模和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从事相关公共服务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规范社区工作者队伍的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奖惩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规范社区工作者队伍的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奖惩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