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考核评价和激励制度,其工作人员的收入水平应当高于区级行政机关同级别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励指标应当高于本区行政机关平均水平。街道工作人员依法享受休假、体检等福利待遇。
本市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设立岗位等级序列,按照规定落实报酬待遇,建立健全增长机制。
本市建立街道工作人员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其担当作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