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承担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交办的临时性事项的,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技术等保障,并明确事项办理的要求、标准和流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