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统一进行街道办事处工作考核,建立以辖区居民满意度为主、以居民委员会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评价为辅、监督检查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未经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不得对街道办事处工作进行考核。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未经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不得对街道办事处工作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