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对于在落实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中拒不履行职责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工作部门落实责任情况进行调查、督办,并纳入年度绩效考评体系。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邀请辖区单位、居民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评和提出人事任免意见建议的重要参考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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