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遵循规模适度、管理科学、服务高效的原则,根据地域面积、人口规模、人文历史、街区功能、居民认同等因素,拟订街道办事处设立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已设立的街道办事处不符合设立标准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调整方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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