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辖区有关设施的规划编制、建设和验收;
(二)对涉及辖区的全市性、全区性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指挥调度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四)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对其工作考核和人事任免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涉及多个部门协同解决的综合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和考核督办;
(六)统筹管理和安排下沉人员、资金;
(七)统筹协管员日常管理。
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权。具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参与辖区有关设施的规划编制、建设和验收;
(二)对涉及辖区的全市性、全区性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指挥调度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四)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对其工作考核和人事任免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涉及多个部门协同解决的综合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和考核督办;
(六)统筹管理和安排下沉人员、资金;
(七)统筹协管员日常管理。
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权。具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