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第三章 公共服务 第十八条 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第三章 公共服务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了解和反映辖区基本民生保障需求,组织落实相关保障政策,配合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完善辖区助残服务体系,为低收入家庭和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救助等保障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