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第三章 公共服务
第十六条
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第三章 公共服务 第十六条 市政务服务部门根据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分工及街道办事处的事权范围,制定、完善接诉即办的工作流程和规范,以及激励、督查、考核等机制。
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接诉即办制度规范,细化、完善相关工作流程。
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接诉即办制度规范,细化、完善相关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