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第三章 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
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第三章 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市统一标准,建设和完善综合政务服务设施,设置综合办事窗口,集中办理各类直接面向居民和辖区单位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面推进在线政务服务,扩大公共服务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的范围。
本市政务服务设施建设和服务标准由市政务服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本市政务服务设施建设和服务标准由市政务服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