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第三章 公共服务

第十七条

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第三章 公共服务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对于居民和辖区单位直接反映或者通过市民服务热线、新闻媒体等途径反映的正当诉求,应当及时受理,沟通信息,了解情况,统筹协调。属于职责范围内能够直接办理的事项,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办理;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对于涉及多部门协同解决的事项,应当协调有关部门或者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办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快速响应,安排人员协同办理;
(二)对于属于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有关部门移送办理,有关部门应当快速响应;
(三)对于责任主体不明确的事项,或者经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仍无法解决的事项,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诉求处理情况向当事人及时反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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