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二章 运营安全风险前期防控

第九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二章 运营安全风险前期防控 第九条 轨道交通车站、地面线路、高架线路、安全检查点、站前广场和车厢等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通风亭、冷却塔和变电站等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合理设置防盗报警系统、防护栏或者防护网等物理防护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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