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二章 运营安全风险前期防控
第十一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二章 运营安全风险前期防控 第十一条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完工后,建设管理单位应当组织设备、设施调试和安全测试,达到试运行基本条件的,进行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其中按照本线运营初期发车间隔的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0天。
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项目完工后向轨道交通产权单位、运营单位提供完整的档案资料。
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项目完工后向轨道交通产权单位、运营单位提供完整的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