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4-11-28 共 7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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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活动,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第二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 第三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领导。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 第四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建设管理单位... 第五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运营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社会公众应当... 第六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运营单位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教育和宣传。

第二章 运营安全风险前期防控

第七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二章 运营安全风险前期防控 第七条 新建、改建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遵循适度超前原则,满足轨道交通... 第八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二章 运营安全风险前期防控 第八条 新建、改建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合理连通周边大型居住区、商业区公用设施等建筑,保障出入... 第九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二章 运营安全风险前期防控 第九条 轨道交通车站、地面线路、高架线路、安全检查点、站前广场和车厢等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通风... 第十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二章 运营安全风险前期防控 第十条 车辆、信号、电梯、供电、轨道、轨枕和其他涉及运营安全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运营安全标准规范及... 第十一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二章 运营安全风险前期防控 第十一条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完工后,建设管理单位应当组织设备、设施调试和安全测试,达到试运行基本条件的... 第十二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二章 运营安全风险前期防控 第十二条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试运营前,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 第十三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二章 运营安全风险前期防控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 第十四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二章 运营安全风险前期防控 第十四条 试运营期满1年,运营单位应当在60日内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正式运营综合评审。未申请综合... 第十五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二章 运营安全风险前期防控 第十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衔接工作机制,负责制定运营安全专篇审核,试运行...

第三章 设备设施运行安全与保护

第十六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三章 设备设施运行安全与保护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应当符合保障乘客人身、财产安全和运营安全的相关标准。 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存... 第十七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三章 设备设施运行安全与保护 第十七条 在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站前广场等范围内设置广告、商业设施,应当符合标准和规范,不得... 第十八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三章 设备设施运行安全与保护 第十八条 下列范围为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 (一)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和残疾人直升电梯等... 第十九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三章 设备设施运行安全与保护 第十九条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和监测方案,在征得运营... 第二十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三章 设备设施运行安全与保护 第二十条 从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停...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三章 设备设施运行安全与保护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巡查管理制度,对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和安全保护区进行...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三章 设备设施运行安全与保护 第二十二条 轨道交通地面线路、高架线路桥下空间、车辆段和停车场,除道路、铁路等通行需要外,应当实行...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三章 设备设施运行安全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同时应当预留高架线路桥梁设施日常检查、检...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三章 设备设施运行安全与保护 第二十四条 敷设在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地下管线,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巡查和维护管线,并与运营单...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三章 设备设施运行安全与保护 第二十五条 轨道交通保护区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应...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三章 设备设施运行安全与保护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新栽种植物的,不得妨碍行车瞭望,不得侵入轨道交通线路限界。...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三章 设备设施运行安全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标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运营安全服务标准的...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责任体系,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运... 第三十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三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运营安全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安全生产管...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轨道交通网络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协调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的组织工作。 运...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三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提供以下信息服务: (一)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表及换乘指示信息;...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 运营单位进行改建、扩建、设备设施重大养护维修、更新改造或者系统调试等作业的,应当制定有效的...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三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每年开展一次运营安全综合评价,查找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出现重大安全问题经过...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三十六条 运营单位应当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情况进行公众评价,对评价中发现的...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三十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对乘客安全乘车行为作出规范。 乘客进站...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三十八条 行动不便人士在无人陪同情况下进出站上下车,可以联系车站工作人员获得帮助。 视力残障者携带导...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负责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会同交通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制定安全检查设备和监控设... 第四十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四十条 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具备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基础知识,熟悉安全检查规章制度和安全检查设备设施操作规程...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四十一条 禁止携带枪支弹药、弩、匕首等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进站...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四十二条 进入轨道交通车站的乘车人员应当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 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四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高度危险活动区域; (二)...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四十四条 轨道交通网络管理机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测体系,监测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状态和运营状况...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四十六条 轨道交通网络管理机构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应急设备设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培训,保证从业人员了解本...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轨道交通网络管理机构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演...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四十八条 轨道交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轨道交通网络管理机构、运...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四十九条 因客流激增危及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封站等应急措施;因恶劣气象条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 第五十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五十条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轨道交通网络管理机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通过多种方式准确地向公众发布运营信息,...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五十一条 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身伤害事件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抢救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市交通、安全生产、公安机关和其他对运营安全负有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和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申请综合评审或者综合评审不符合试运营条件擅自投入试运营的,由市交通...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控的,由市交通行政主...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申请综合评审或者经综合评审不符合正式运营条件擅自投入正式运营的,由...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采用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设备设施,或者未督促生产者、销售者或者安装者采取措施消...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影响安全标志和乘客导向标识的识别、设备设施的使用和检修,挤占疏散通道...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业单位未经运营单位同意擅自施工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 第六十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在作业过程中或者作业结束后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情形,作业单位未停止作...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高架桥下空间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产权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 第六十二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及时修剪、清除或者改移种植物,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由市交通行... 第六十三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妨碍行车瞭望或侵入轨道交通线路限界,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第六十四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危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的,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由市交... 第六十五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运营单位未履行安全运营职责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第六十六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运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第六十七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息服务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第六十八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制定、执行安全防护方案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第六十九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 第七十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第七十一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发布信息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 第七十二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拒绝、妨碍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运营单位或者安全检查单位工作人员依... 第七十三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轨道交通设备设施损坏或者造成其他损失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 第七十四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实...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磁悬浮、单轨电车和有轨电车的运营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十六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备是指车辆、供电系统、通信系统、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乘客信息系统、综合监控系统... 第七十七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试运行是指在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冷滑和热滑实验成功,系统联调结束,行车基本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第七十八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